资产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0-04-14信息来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的监督管理,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经营和处置。
(四)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基建(1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30万元以上)各类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进行审查、论证。
(五)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
(六)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及控购审批。
(七)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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