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5-20信息来源: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167号建议的答复
张如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全市实习律师的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市财政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第十二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于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我市本级每年根据单位实际申报人数,人社部门审核后据实发放就业见习补贴,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财政部门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绩效为导向的原则,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承办负责人:文专文
承 办 人:袁 慧
联 系 电 话:286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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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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