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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来源:作者:2017-02-16
一、 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2015]51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综合监管工作。按照分类、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市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归口管理上级财政下拨我市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收入既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归口管理、面向全市分配的安全生产监管、资源勘探信息支出等专项经费。2017年收支预算数839.5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7.9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进人员。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839.5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839.50万元;(因上年结转暂未最终确定,2017年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839.50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1.7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38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695.37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719.5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2.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20.0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719.50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27.9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调入两名在职人员。
(四)政府采购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76.9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7.5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8.58万元、比上年减少3万元,下降13.90%,我局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00万元、比上年下降12.52万元,下降42.41%,原因是2016年公车改革拍卖减少四辆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费2.00万元,与去年持平。会议费25.16万元,培训费17.23万元。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努力降低运行成本,三公经费逐年减少。
三、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支持各机关单位履行,保障各机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需要,以及支持地方落实军转干部退役金等。一般公共服务类科目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