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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1字体[ ]

        人社部发[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就业帮扶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的重要举措,关系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关系搬迁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已取得决定性进展,进入了以做好后续扶持为重点的新阶段,搬迁群众就业压力逐步凸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要求,现就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谋划部署
          (一)明确工作重点。各地要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将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安置区、人口规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重点区域,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强化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并重,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努力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加强摸底调查。各地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对接搬迁安置工作和搬迁群众相关情况。发改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社部门要开展调查,准确掌握搬迁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时将信息录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动态更新。要根据摸底调查结果,锁定重点对象、重点地区,制定帮扶工作清单。
          (三)统筹工作部署。各地要把就业帮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体部署,做到搬迁及后续扶持工作和就业帮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四)落实配套产业扩大就业。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城镇化进程,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特色高效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产业旅游、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特色手工业等新产业,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重点引进适合搬迁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企业。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省份要动员各类企业到安置区投资兴业、创办就业扶贫车间,将就业扶贫车间带贫成效与政策支持挂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五)促进安置区发展吸纳就业。各地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要建立完善以劳奖补、劳动就业与各类帮扶措施相挂钩的联动机制,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动员引导搬迁群众到岗就业。
          (六)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各地应结合实际,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预留生产经营场地、开辟专门区域,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以创业促就业,吸引本土人才回流返乡创业;支持个体经营、摆摊设点,力争大型集中安置区都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统筹利用周边土地资源,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支持搬迁群众在安置区周边从事现代设施农业。
          (七)组织劳务输出就业。各地要根据搬迁群众意愿和能力,强化针对性信息服务,有序组织到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将安置区作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的重点地区,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跟踪服务,努力扩大输出规模。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省份要把接纳安置区搬迁群众就业作为劳务协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提供岗位信息,加强输出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劳动权益保障,促进稳定就业。
          (八)落实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各地要支持安置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贫困劳动力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对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落实定额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兜底帮扶。
          三、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九)推动培训应培尽培。各地要广泛动员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并自主选择适合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依据当地特色产业、安置区用工项目、劳务输出项目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支持青壮年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帮助其掌握实现高质量就业的技能。鼓励企业和就业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对在岗劳动力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培训或以工代训。组织学习能力较强、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
          (十)增强培训精准性。各地要根据搬迁群众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创新培训模式,通过在安置区开展就地就近培训,或组织出来集中培训等方式,满足搬迁群众培训需求。结合岗位需求和搬迁群众自身特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结合搬迁群众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中可适当增加通用职业素质培养、城市生活常识、企业务工常识、国家通用语言、法律法规等培训内容。
          (十一)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各地可采取项目制等方式为搬迁群众中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培训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实施属地就业服务管理
          (十二)纳入政策服务体系。各地要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精简落实政策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便捷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搬迁群众享受政策。
          (十三)强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安置区岗位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通过滚动屏幕、微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精准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有培训意愿的搬迁群众在1个月内获得培训信息。定期在大型安置区召开专场招聘会,有条件的可开通远程招聘面试系统,方便搬迁群众求职就业。加强职业指导,提升搬迁贫困劳动力求职能力。
          (十四)优化服务供给。各地要在大型集中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中确定专门场所,用于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在其他安置区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探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合作,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实施万人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各地要以省为单位,将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作为就业服务重点地区,派出专门的就业帮扶工作队开展专项帮扶,制定“一区一策”帮扶方案。依托各类劳务协作机制,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搬迁群众提供集中就业帮扶、省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等服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抓好抓实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搬迁群众就业失业情况分析,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推进安置区建设时,充分考虑公共就业服务设施需求,支持预留创业场所,在安排以工代赈等政府投资项目时积极吸纳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保障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以及安置区开展就业帮扶工作经费。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统筹相关扶贫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资源等,支持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
          (十七)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以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加强就业扶贫支持力度。各地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时,要向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安置区、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倾斜。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剩余资金可用于对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扶持。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万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区,实施重点监测,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九)强化作风建设。各地要把作风建设贯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全过程,落实中央基层减负年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搬迁群众内生动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有关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