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投诉株洲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劳动者王某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其本人在株洲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缴纳无果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件评析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投诉人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王某及用人单位调查,确认王某与株洲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株洲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签署了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书签署后,公司以社保补贴金补偿的方式,按月向王某发放了社保补贴。株洲某物业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劳动者王某要求株洲某物业公司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求合法。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事实后,向物业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责令物业公司限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物业公司经整改,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启示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采取发放社保补贴金,并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等方式,来逃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而言,社会保险具有权利义务一体的双重属性,自身权利可以放弃,但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