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喻某等人投诉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案
基本案情
农民工喻某等多个班组共计49人向劳动部门投诉,反映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某劳务公司劳务分包的株洲某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喻某等人多次向某劳务公司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讨无果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件评析
经调查,被投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某劳务公司,农民工喻某等49人,均是某劳务公司所属在株洲某项目的务工人员。某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喻某等49人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某劳务公司与被投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双方正就该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处理,但某劳务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投诉发生后,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事实后,向某劳务公司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决定书,并将该劳务公司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清偿农民工工资决定书,限期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某劳务公司拖欠的喻某等49名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清偿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启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储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偿了农民工工资。
案件启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后,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如不严格按条例执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欠薪的用工主体单位虽然是某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体责任由该劳务公司承担,但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因此本案由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某劳务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