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指导案例2
发布日期:2013-10-21信息来源:安监局
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指导案例2)
行政执法机关:best365网页版登录_Bets365_36365快速检测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
案 号:(株)安监管案【2013】011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5月15日,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执法人员到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12月17日到期,而该厂在按新设计图纸整改的同时,现场组织生产。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随后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事实成立。
2013年5月29日,烟花爆竹科执法人员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当日,市安监局向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市安监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市安监局分管烟花爆竹的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提出了审批意见。
二、适用法律
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因此,此案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5月31日,市安监局决定:对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作出以上行政处罚:警告、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须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best365网页版登录_Bets365_36365快速检测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处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市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该厂负责人彭XX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说明
市安监局对该案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对市安监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有以下证据证明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事实和性质。
证据1:2013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该厂负责人彭XX确认签字。
证据2:2013年5月27日对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法人代表彭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彭XX签字确认。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违反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_Bets365_36365快速检测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对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给予警告、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告知了该厂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同时送达《听证告知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best365网页版登录_Bets365_36365快速检测中心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best365网页版登录_Bets365_36365快速检测中心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任编辑:数据导入